作者: 时间:2022-12-15 点击数:
根据规定,学校审计处对以下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一)学校党委管理的党政管理机构和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正职领导,包括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二)由学校党委管理的学校全资或控股企业正职领导;(三)上述(一)(二)单位中由校领导兼任正职领导,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副职领导;(四)其他有经济管理权,学校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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