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根据《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在部分省市开展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试点,现就试点地区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进领导干部管理制度
按照党管干部、统一管理的要求,改进地方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管理制度。任免省级审计机关正职,须事先征得审计署党组同意;任免省级审计机关副职,须事先征求审计署党组的意见。市地级审计机关正职由省级党委(党委组织部)管理,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委托市地级党委管理,直辖市所属区、县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也可以委托区、县党委管理。任免市地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县级审计机关正职,须事先征得省级审计机关党组同意,再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任免县级审计机关副职,须事先征求省级审计机关党组(或市地级审计机关党组)的意见。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要强化对下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管理,选拔政治坚定、坚持原则、忠诚干净、尽责担当、能力过硬的干部充实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审计机关负责人原则上应具备经济、法律、管理等工作经历。审计署要建立健全对省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制度,省级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对市地、县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地方党委和政府。
二、完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制度
按照科学高效、因地制宜的原则,优化地方审计机关机构设置,合理配置审计力量。省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地区审计机关的机构编制,省级审计机关协助开展相关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内设机构,强化省级审计机关干部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职能,充实市地、县级审计机关业务力量,根据需要设置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地方审计人员由省级统一招录。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审计机关中从事审计业务工作的事业人员身份问题,要进行统筹研究,以保证其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需要。
三、改进经费和资产管理制度
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经费预算和资产由省级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市地、县有关部门管理。有关主管部门在地方审计机关预算编制、经费安排、资产配置等方面,要考虑审计机关经费和资产管理的特点,充分听取省级审计机关意见。地方审计机关的各项经费标准由各地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内结合实际确定,确保不低于现有水平。按照规定做好清产核资和资产划转工作。
四、建立审计项目计划统筹管理机制
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项目计划由省级审计机关统一管理。省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当地中心工作,统筹组织本地区审计机关力量,开展好涉及全局的重大项目审计。除上级统一组织审计项目外,市地、县级审计机关每年结合当地中心工作,提出本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当地政府审核后报省级审计机关批准后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需要调整的,原则上要按原程序报批。根据实际需要,上级审计机关可组织下级审计机关开展异地交叉审计。
五、完善审计结果报告和公告制度
地方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要及时向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党委、政府报告。市地、县级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在听取本级政府行政首长意见并报经上级审计机关审定后,按规定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地、县级审计机关完成的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在本地的审计任务,审计结果经部署任务的审计机关同意后,可纳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除涉密内容外原则上都要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健全审计执法责任制
上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提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的制度措施,督促下级审计机关严格依法审计、依法报告、依法公告。建立健全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机制,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对发现的重大审计质量问题,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严格实行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七、统筹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
着眼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审计信息系统,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地方审计机关收集的审计相关电子数据信息,按审计署规定的标准、方式、要求统一集中管理。加强审计数据的综合利用。创新计算机审计技术,推进联网审计。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审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加大对基层审计机关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
八、加强组织领导
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管理改革,要坚持整体设计、试点先行。审计署、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中央编办、财政部、国家公务员局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试点任务要求和各自职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和推进。2015年,在江苏、浙江、山东、广东、重庆、贵州、云南等7省市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根据本方案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要努力营造良好改革环境,确保审计队伍思想稳定、审计业务及其他各项工作有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