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遵循的几个原则

作者: 时间:2015-02-28 点击数: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规定, 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地区、部门(系统)、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审计机关作出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当符合法规政策的要求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及其行业特点,只有这样,评价结论才能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才能为有关部门和单位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提供重要依据。如何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与审计内容相统一的原则。审计内容是审计机关以审前调查为基础,通过综合分析,依法界定的能客观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具体审计事项,是审计评价的基础。界定审计内容要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以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坚持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因人、因时而异。审计评价要以审计内容为基础,做到审计什么就评价什么,既不夸大也不缩小。通过把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能有效防止审计评价出现偏颇、虚假等问题,使审计评价有理有据。

二是与审计证据相统一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审计评价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者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这就要求审计评价必须与审计证据相统一。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采取检查、观察、询问、调查、计算、分析等方法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包括实物、书面、口头、视听、鉴定、环境等,在审计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使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具有实质性联系,并真实、可信、充分,避免出现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及其具体审计目标之间脱离,或虚假、不足、可疑的问题。

三是与责任界定相统一的原则。《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规定,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等要求和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审计机关要认真领会《细则》实质,严格按照《细则》的规定,准确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四是与审计审理相统一的原则。审计审理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审计评价是审计审理的重要内容。审计审理采取跟踪式复核、评价、审查和监督的方法,既关注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充分性,审计结果类文书的规范性、合法性,又把现场交流、沟通询问、会议研究、修改文书等程序和方法置于审计审理工作之中,使现场审理与文书审理相统一、审计过程与审计结果相统一,能有效保证审计项目质量。因此,审计机关要把审计评价与审计审理相统一,通过审计审理找出其在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执法依据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并督促加以改进,为审计评价切实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提供重要保证。(引自中国审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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