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关于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审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6-01-23 点击数: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审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的有关精神及《同济大学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同科[2012]26号)、《同济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同审[2013]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完成后需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接受财务审计。

二、经费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由科技部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及课题组须做好配合工作。

三、经费总额低于1000万元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结题财务审计,由学校审计处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具体规定如下:

1.事务所选择:每两年学校科研院、财务处、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审计部门通过磋商、谈判等方式,在入围科技部国家科技经费审计资格的上海地区事务所中,选择4—5家单位承担我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财务审计。

2.审计项目派发:审计处根据学校年度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结题时间要求,在入选学校科技经费审计的事务所中指定具体事务所实施项目结题财务审计。

3.审计费用:根据市场价、事务所报价和磋商谈判结果确定审计费用金额,审计服务费由课题组承担。

4.审计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审计前,由审计处通过学校采购管理系统办理审计服务申购事项,获批后代表学校与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委托合同。

5.相关流程:项目组向科技部提交结题财务验收申请时,同时交审计处备份;接到验收申请批复后,项目组通过校内OA系统提交审计申请。(具体实施步骤登陆科研院、审计处网站(资料下载栏),查询地址http://sjc.tongji.edu.cn/

6.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

科学技术研究院 财务处 审计处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审计合同服务相关流程

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经费管理要求及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现制定学校1000万元以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结题审计合同服务流程。

一、课题组由OA系统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申请,并附相关资料如下:

1.项目名称、负责人姓名、经费卡卡号、项目经费总额;

2.用于支付审计费用的经费卡卡号、负责人姓名;

3.审计服务提供时间的预计安排,审计服务提供地点;

4.课题组联系电话及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校内流转程序

1.项目审计申请报告由审计处转科研院会签;

2.审计处联系课题组,确认审计服务主要内容和相关事项,并将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联系方式告知课题组;

3.审计处登录学校采购管理系统,填写相关审计服务申购和服务合同内容,履行内部审核批准程序,提交服务申购审核意见;

4.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复审计服务申购事项;

5.审计处与实施审计任务的事务所就服务相关内容、费用、完成时间等事项充分沟通,签订项目审计服务合同,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三、审计服务合同经事务所签字盖章后,交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盖同济大学采购合同专用章。

四、审计服务合同交校内相关部门(科研院、审计处、财务处)、会计师事务所及课题组留存或报销使用。

上海市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行政南楼5楼  E-mail:shenjichu@tongji.edu.cn